的保镳们,为何这么刚?》宣布后,收到了许多留言,今日就先来回应一下部分留言,再接着更新韩国的最新状况。
我反诘几个问题,我们就知道了是为何了。比方,为何各国的司法体系都是多级审理制呢?
以涉嫌内乱罪为由而对尹锡悦签发拘捕令的法院是首尔西区地方法院,但首尔西区地方法院的决议,也能被上级法院驳回、推翻的。
由于上级法院对法令的解说权,是要优先于下级法院的。上下级法院常常会对法令有不同的使用和解说。
各国之所以有多级审理制,便是由于单个法院的决议不一定便是对的,不一定便是合法的。
即便是终审法院的决议,也不一定便是对的。在终审法院中,对法令与宪法的解说,往往与数人头无异。终审法院自己推翻自己从前对宪法的解说,自己推翻自己从前的判定,在一些国家,也不是新鲜事。比方,美国最高法院这两三年来,就推翻了70年代的韦德案、80年代的雪佛龙案。
人们通过创设司法的多级审理制,通过上级法院与终审法院的多人审理制,以最大极限地确保司法的公平,确保法院的行为合法。
一些国家还有特赦准则,为何会有特赦准则呢?其原因之一,便是将特赦作为一种特别的救助手法。由于法院或许错判、法令自身或许会出现问题,当立法救助与司法救助都失效后,还有特赦可当作最终确保。当然,特赦被乱用,则是别的一回事了。
大大都国家都由司法体系担任解说宪法与法令,可是也有一些国家会将宪法与法令的解说权赋予立法组织。在韩国,院(最高法院)与宪法裁判所()都有解说宪法的权利,这两个法院按理说互不统属,但在实操上,往往互有纠葛。我在旧文《关于违宪检查,韩国政治的几个问题(三)》与《尹锡悦“暴走”的本源,及韩国的另一个不守时“炸弹”》中有过详细叙述,感兴趣的读者能够去看看。
读者留言说:“违不违法法院说了算,这是知识”。在大都状况下,确实是这样,但往往又不是这样。
我在1月1日的文章《拘捕尹锡悦,不合法且无效吗?》提到过,尹锡悦的律师团队以为拘捕令不合法且无效。他的律师团队是有几个法令动作的,仅仅有些失利了,有些还在进行中。
我为什么会以为拘捕令不合法呢?我在1月1日的文章中现已详细解说过了,我期望,各位读者能够去看看那篇文章,我是阅读了韩国的相关法令后,才得出的定论。
依据《建立于运作高位公职者违法搜查办法》,“公调处”,也便是CIO,其有权查询的违法行为是那些涉嫌冒犯韩国刑法第3、11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41、225、227、229、355、356、357、359等条款的行为。
这些由法令所授权的查询规模中,并不包含韩国刑法第87条至91条所说的“内乱罪”。对公调处而言,法令没有授权的范畴,就不该该触及。
所以,这并非是读者所说的“牛逼啊,法院签署的拘捕令你说违法”。这是我看了韩国法令后,才得出的定论。不是我说它违法,而是韩国法令有相关规则。
尹锡悦律师团队建议了反击,据《韩联社》报导:尹锡悦律师团就被履行拘留检举公调处长等11人。
被尹锡悦律师团队所检举的人中,就包含了公调处(CIO)担任人吴东运,还包含了国防部署理部长与警察厅署理厅长。
为何国防部署理部长与警察厅署理厅长也被尹锡悦的律师团队所检举了呢?这就要回到我昨日的文章中了。
依据《总统保镳法》第五条的规则:总统保镳处长在以为必要时,能够划定一片区域为安全区,能要求“相关组织”保持安全区内的次序、进行交通管制、操控人员收支等。
粗心是:相关组织是指那些在保镳处的要求下,向保镳处的安全作业供给支撑与协作的国家组织、地方政府。
在总统官邸内,有部分国防部与警察厅的人员,他们是差遣人员,在人事组织上隶属于国防部与警察厅。他们为何被差遣到了总统官邸呢?当然是应总统保镳处的要求而被派曩昔的。尽管他们在人事组织上隶属于国防部与警察厅,可是依据《总统保镳法》,当触及到总统保卫作业时,他们要听从保镳处长的指挥。
不过,署理防长从前曾指示国防部的差遣人员不要卷进到这起政治抵触中去。所以,当公调处去拘捕尹锡悦时,国防部差遣的武士们并没有去阻挠公调处。其时组成人墙以维护尹锡悦的200余人,都是保镳处自身的人员。国防部的武士们尽管没有组成人墙,可是保镳处动用了国防部的车辆配备以组成路障,这算是两边各退一步了。
其实,尹锡悦的律师团队彻底犯不着去检举署理防长。韩国戎行不该卷进政治抵触,这在原则上,并没有错,署理防长的指示,也并没问题。尽管《总统保镳法》说差遣人员要听从保镳处长的指挥,可是其他法令也规则武士不得卷进相关政治事情,要在政府组织的抵触中保持中立。所以,这其实是一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工作。尹锡悦的律师团队应该将要点放在公调处长吴东运身上。
公调处处长吴东运是上一年5月走马上任的,尽管他由尹锡悦录用,可是尹锡悦对他的录用,更多的是在行使一项程序性权利。
尹锡悦并不能随意录用一个人去当公调处处长,而是有必要录用引荐委员会所引荐的法令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长。依据我查询到的相关法令条文,引荐委员会由如下7人组成:
好像我在昨日的文章中所说的那样:已然尹锡悦现已被停职,那么就让去决议他的命运好了。关于这一个多月来产生的工作,要一码归一码。有些人由于尹锡悦妄图拘捕国会议员、制止国会活动等违宪行为,就自动地将一切针对尹锡悦的行为合理化,这是不对的。
公调处确实无权查询内乱罪,公调处以“内乱罪”为由请求拘捕令,而后又拿着法院签发的拘捕令去拘捕尹锡悦,自身就违法了,并且,前后两次都违法。
依据《韩联社》报导:警方正在研讨履行公调场所请求的拘捕令在法令上是否可行,警方将通过法令研讨和内部会议后,决议第2次履行拘留的详细方向。
警方在通过研讨与内部会议后,尽管没有指出拘捕令自身就不合法这一现实,可是警方也以为,在法令上,警方无权承受其他组织的托付。
毋庸讳言,尹锡悦需要为其违宪行为承当法令与政治责任,即便此次驳回弹劾案,尹锡悦卸职后仍然会面对一系列指控。事情后,我的榜首篇文章便是《等候尹锡悦的,将是弹劾与牢狱之灾》。
但公调处的问题,也不小。一起,李在明也还有几个案件在等候审判或终审判定。
我不会信口胡说,我昨日与今日的文章定论,是建立在韩国的《总统保镳法》、《建立与运作高位公职者违法搜查办法》的根底之上的。尽管我看的是英文版,而不是韩文版,可是我通过了验证,能确保英文版无误。关于大大都读者而言,并没时刻和精力去查询韩国的相关法令,可是能去看看韩国宪法的中文版,关于韩国宪法的材料,仍是很简单找到的。